12月15日下午,广州市委书记任学锋赴南沙新区调研,并正式发布了南沙金融创新“15条”政策。
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港澳办 台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银发〔2014〕337号)(以下称南沙金融15条),这是广东省第二个、广州市首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金融专项政策,也是南沙新区继《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后首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专项政策,将对我市及南沙新区金融业创新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南沙金融“15条”明确提出了南沙新区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定位,即支持南沙新区充分发挥政策、区位和产业优势,积极发展科技金融和航运金融等特色金融业,推动粤港澳台金融服务合作,完善金融综合服务体系,探索开展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试验。
围绕上述定位,南沙金融“15条”从“支持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更紧密合作”和“支持南沙新区金融创新发展”等两大部分共作出了“港澳地区金融企业入股南沙财务公司、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南沙创新发展、台资在南沙设立合资金融机构、南沙为港澳台居民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外人民币贷款、外币离岸业务、多币种产业投资基金、期货交割仓库建设、民间资本设立银行、外资保险机构准入、融资租赁管理体制试点、人民币计价业务、商业保理试点、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和创新型金融机构设立”等15条具体的支持政策。
国务院10部委联合发文批复南沙金融“15条”政策意义重大:一是贯彻落实了《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对南沙金融发展的功能定位,特别是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人民币资本项下可兑换的先行先试,国家专门为南沙新区出台了更加具体和更具操作性的金融政策;二是为实现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战略目标,争取到了国家层面给予南沙新区更多先行先试的金融创新政策,有利于打造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新引擎;三是为推进自贸区建设和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桥头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南沙承接更多国家在金融开放领域的“先行先试”政策可以扩大和深化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合作。
为保障南沙金融“15条”政策的贯彻实施,南沙金融“15条”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南沙新区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积极落实相关改革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推动政策落实,为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创造良好环境”。
目前,广州市金融办和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正会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草拟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细则,突出重点项目,明确分工单位,抓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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