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 (英文:Guangdong Internet Financial Association,缩写GIF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地区从事P2P 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股权众筹、互联网支付、金融研究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及相关企业、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现代金融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广东现代金融业创新发展、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广东区域现代金融中心建设。重点突出在建设健康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等具有强烈现代信息特色的金融行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1412室。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推动现代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和区域现代金融中心建设;
(二)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三)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四)加强行业研究,定期组织专家和业内人士围绕现在金融热点开展研讨,为广东省区域现代金融中心建设献言建策,为政府决策服务;
(五)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交流合作,以及考察、调研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推动金融创新、健康发展和风险防范;
(六)组织会员单位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七)依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等事项;
(八)针对会员组织开展金融行业培训活动,加强高级金融人才培养;
(九)开展金融系统高层人士间联谊活动;
(十)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披露及惩戒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行业监管机构;
(三)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和发现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告知行业监管机构;
(四)制定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引导从业人员合规自律;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有关互联网金融企业改革发展以及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行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建立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维护合法权益和加强风险管理。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制定统一的统计报送规则,建立互联网运行的业务管理和信息数据系统,汇总分析和定期发布相关行业数据信息;
(三)组织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推动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范和行业自救机制;
(五)组织开展业务技能竞赛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推动组织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诚信制度以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监管部门的管要求,组织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参加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
(三)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互联网金融意识;
(四)加强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小贷行业、担保行业、融资租赁行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五)组织开展与境内外互联网金融企业以及同行行业协会的交流。
第十二条 协会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权的职责办理政府民政部门、有关监管部门交办或委托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金融行业相关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按照协会相关规定上门考察;
(三)本协会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讨论表决;
(四)由秘书处发放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参加、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章程规定及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对上述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10 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的程序:
(一)因会员自身原因有意退会者,须向协会提交《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退会申请书》和《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退会申请表》,说明退会原因,经协会秘书处组织讨论并批准其退会申请后,正式撤销其会员资格。申请单位在撤销会员资格当日起正式成为离会会员。离会会员须在离会后10 个工作日内上交本协会会员证、会员牌匾等协会相关身份证明至协会秘书处;
(二)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录中删除;
1.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2.不遵守本会章程;
3.超过规定时间3 个月没有缴纳会费;
4.1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5.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6.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为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秘书长代表,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设联络人一名,负责与协会联络,联络人由会员单位指定。会员单位更换联络人须在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15 日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协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章程;
(七)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变更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权相关决议须经全体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他事项决议可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等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 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理事单位有三次缺席者,将被自动降为普通会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和表决。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通报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 第(一)、(二)、(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会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监事不参与表决;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单位代表、常务副会长单位代表、副会长单位代表、理事单位代表、监事长单位代表、监事单位代表、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秘书长每届任期为4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单位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如因特殊情况,会长单位不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会长单位委托秘书长担任。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协会签署法律文件;
(二)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议决定;
(五)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其所在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15 个工作日内把提议新的候选人名单交理事会,理事会应在30 个工作内召开理事会或会长会讨论研究,把新的会长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本协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监事不得超过原理事、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任期为本届理事会未尽任期。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同行业单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根据2018年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决议,新的会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会费 21万元人民币/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会费 16万元人民币/年;
副会长单位会费 11万元人民币/年;
监事长单位会费 11万元人民币/年;
理事单位会费 6万元人民币/年;
监事单位会费 6万元人民币/年;
普通会员会费 2万元人民币/年。
第五十条 会员入会费、年度会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第五十一条 协会会员单位须每年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各会员年度会费应于每年1月1日前一次性汇至协会账户。每年7月1日以后入会或社团职务进行变更的,按同类型同层级会员当年应缴会费金额一半缴纳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时一并交清当年度会费。
会费缴纳账户户名: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
会费缴纳账户账号:8002 3399 3209 013
会费缴纳账户开户行:广州银行东山支行
第五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秘书处收到会员缴纳会费后,应当出具广东省财政主管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五十三条 会员逾期未缴纳会费的,由秘书处发出催收通知,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应缴纳会费金融的万分之三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助、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单位组织和监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同行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三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目的,或者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8年5月16日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暨换届选举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