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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协作共享、加强管理、规范发展,优化经营环境"的基本方针,为维护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正常秩序,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服务,避免不正当竞争,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指从事但不限于在广东境内经营或注册P2P网贷平台、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在线理财、在线金融产品销售、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的总称。

第三条 互联网金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开、自律自强。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优化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金融业、互联网行业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宏观政策、行业政策、区域地方相关的管理法律、法规,维护公众利益,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用户无关的并有可能损害用户利益的经营活动,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做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以及金融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互联网金融的自律义务:

(一)自觉维护平台的公正透明,确保交易双方所提供的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的项目信息、项目目的、借款流程等信息应公开透明,不隐瞒不欺骗;(二)投资者资金应专款专用,不能将网络融资资金挪作他用;(三)增强自身风险控制能力。防范因互联网金融高频交易产生的新的系统性风险;提升平台技术管理能力,减少并尽可能杜绝因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等造成的用户资金损失;(四) 应加强网络借贷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自觉遵守国家反洗钱监管要求,合理引导资金有效流动;如资金产生异动,自觉向相关国家部门反映问题。

第十条 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应自觉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不支持、不鼓励诋毁竞争对手、虚假制造有关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

第十一条 在线理财产品应合理合法宣传,不夸大其收益率,同时应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全行业从业者共同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用户信息。

第十三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交流,合作开发,共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等,为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三九条 本公约由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

2014 年5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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