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披露及惩戒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行业监管机构;
(三)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和发现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告知行业监管机构;
(四)制定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引导从业人员合规自律;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有关互联网金融企业改革发展以及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行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建立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维护合法权益和加强风险管理。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制定统一的统计报送规则,建立互联网运行的业务管理和信息数据系统,汇总分析和定期发布相关行业数据信息;
(三)组织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推动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范和行业自救机制;
(五)组织开展业务技能竞赛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推动组织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诚信制度以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监管部门的管要求,组织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参加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
(三)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互联网金融意识;
(四)加强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小贷行业、担保行业、融资租赁行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五)组织开展与境内外互联网金融企业以及同行行业协会的交流。
第十二条 协会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权的职责办理政府民政部门、有关监管部门交办或委托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