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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第五章

发布于:2015年9月9日 下午2:53来源: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

摘要: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章程;

(七)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变更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权相关决议须经全体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他事项决议可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等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 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理事单位有三次缺席者,将被自动降为普通会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和表决。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通报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 第(一)、(二)、(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会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监事不参与表决;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单位代表、常务副会长单位代表、副会长单位代表、理事单位代表、监事长单位代表、监事单位代表、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秘书长每届任期为4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单位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如因特殊情况,会长单位不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会长单位委托秘书长担任。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协会签署法律文件;

(二)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议决定;

(五)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其所在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15 个工作日内把提议新的候选人名单交理事会,理事会应在30 个工作内召开理事会或会长会讨论研究,把新的会长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本协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监事不得超过原理事、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任期为本届理事会未尽任期。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同行业单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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