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根据2018年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决议,新的会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会费 21万元人民币/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会费 16万元人民币/年;
副会长单位会费 11万元人民币/年;
监事长单位会费 11万元人民币/年;
理事单位会费 6万元人民币/年;
监事单位会费 6万元人民币/年;
普通会员会费 2万元人民币/年。
第五十条 会员入会费、年度会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第五十一条 协会会员单位须每年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各会员年度会费应于每年1月1日前一次性汇至协会账户。每年7月1日以后入会或社团职务进行变更的,按同类型同层级会员当年应缴会费金额一半缴纳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时一并交清当年度会费。
会费缴纳账户户名: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
会费缴纳账户账号:8002 3399 3209 013
会费缴纳账户开户行:广州银行东山支行
第五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秘书处收到会员缴纳会费后,应当出具广东省财政主管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五十三条 会员逾期未缴纳会费的,由秘书处发出催收通知,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应缴纳会费金融的万分之三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助、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单位组织和监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同行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