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目的,或者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同时向社会公告。